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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金周与李伟、济南胜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周,李伟,济南胜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66号原告:赵金周,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伟,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济南胜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杨庄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56076464X2。法定代表人:赵伟伟,总经理。原告赵金周与被告李伟、济南胜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金周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金周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周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赵金周负担。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志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