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路、陆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路,陆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路,男,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陆煜,男,1970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陈路与陆煜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