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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成达与傅金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达,傅金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385号原告:杜成达,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傅金聪。原告杜成达与被告傅金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杨万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成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成达负担。审 判 长  陈艳红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邹 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