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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延胜与王金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胜,王金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16号之一原告:徐延胜,男,194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金峰,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兴隆南大街90号。负责人:尹海峰,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胜与被告王金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金峰涉刑事案件,诉讼文书短期内难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胡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