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延胜与王金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胜,王金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16号之一原告:徐延胜,男,194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金峰,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兴隆南大街90号。负责人:尹海峰,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胜与被告王金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金峰涉刑事案件,诉讼文书短期内难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胡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