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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温圣琪、罗瑞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圣琪,罗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法执字第534号申请人温圣琪,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圣门路75号。被执行人罗瑞忠,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广场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瑞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瑞忠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至今仍欠50000元未付,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瑞忠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