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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玲与被告高尚东、刘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玲,高尚东,刘立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584号原告宋春玲,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被告高尚东,男,年龄不详,汉族,饶河县居民。被告刘立影,女,年龄不详,汉族,饶河县居民。原告宋春玲与被告高尚东、刘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宋春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玲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春玲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丽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