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勇申请执行邓永利、王吕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邓永利,王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邓永利,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王吕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勇与邓永利、王吕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永利、王吕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永利、王吕洪的银行存款21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