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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勇申请执行邓永利、王吕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邓永利,王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邓永利,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王吕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勇与邓永利、王吕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永利、王吕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永利、王吕洪的银行存款21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