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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三门峡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住宅建筑公司陕县和美家园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住宅建筑公司陕县和美家园第二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45号原告:三门峡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大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恩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刚,男,生于1969年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公司陕县和美家园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孙广田。原告三门峡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住宅建筑公司陕县和美家园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将欠款一次性付清。原告三门峡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三门峡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国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琳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