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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德州枭建置业有限公司、吕俊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德州枭建置业有限公司,吕俊华,刘崇建,潘永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360号原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陈文波,经理,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筠、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枭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希亮,住乐陵市。被告:吕俊华,汉族,男,1960年4月13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刘崇建,汉族,男,1988年7月4日生,住乐陵市。被告:潘永军,汉族,男,1975年9月7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被告德州枭建置业有限公司、吕俊华、刘崇建、潘永军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吕俊华庆云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300万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吕俊华在庆云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300万元。2、查封原告担保人杨丽云、李东升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庆云县迎宾路1766号,迎宾花园7栋3单元30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宝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