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王某某、高某某欠王佩成借款20000元由王某某、高某某各负担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