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大强、邓玉清与谢君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大强,邓玉清,谢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谢大强,男,1952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邓玉清,女,1963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谢君科,男,1976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谢大强、邓玉清与被执行人谢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已受偿2000元,未受偿3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