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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大强、邓玉清与谢君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大强,邓玉清,谢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谢大强,男,1952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邓玉清,女,1963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谢君科,男,1976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谢大强、邓玉清与被执行人谢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已受偿2000元,未受偿3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