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隆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9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隆波,男,1976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中专文化,住黔江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波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隆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隆波承租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北社9巷25号出租房。自2016年11月开始,隆波在上述出租房多次容留失足妇女黄某2梅、范某和小莲、小甜、一名女子等五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看风等服务,失足妇女每次卖淫收取嫖资100元,隆波从中提成30元。2017年1月1日22时许,民警在厚街镇桥头村北社9巷25号将隆波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隆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波提供房屋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容留卖淫罪对被告人隆波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隆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隆波对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容留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隆波归案后一直承认提供出租房给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看风等服务,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隆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琪审 判 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