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农展星、王彩甘等与农海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展星,王彩甘,农海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541号原告:农展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系被害人农建华父亲。原告:王彩甘,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系被害人农建华母亲。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农海连,男,成年,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原告农展星、王彩甘诉被告农海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农展星、王彩甘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展星、王彩甘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农展星、王彩甘诉被告农海连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展星、王彩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农展星、王彩甘负担。审判员 农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啸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