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星辰与沈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沈铮,刘星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401-601B。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铮,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祖(沈铮之父),1960年7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刘星辰,女,1988年4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峰(刘星辰之夫),1988年5月13日出生。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铮、原审被告刘星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屠 育审 判 员 石 磊审 判 员 魏曙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翟 灏书 记 员 段 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