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9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兴进与帅成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进,帅成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11号原告:汪兴进,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帅成勇,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木工老板,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汪兴进与被告帅成勇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兴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兴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兴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毛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