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平与陈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陈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199号之一原告:何平,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志江,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何平与被告陈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对被告陈志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