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255号之二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兆华,男,汉族,住日照市。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兆华、陈秀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兆华所有的位于日照市烟台路大象国际办公楼*预幢*单元(01)*号房产一处,合同号为20150602002*;申请保全价值为150万元。对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涵。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兆华所有的位于日照市烟台路大象国际办公楼*预幢*单元(01)*号房产一处,合同号为20150602002*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