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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与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周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783号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原海带市场18–21号。经营者:周翠珠。被告:周云平,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与被告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与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庭外和解,纠纷已不存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聚源玻璃雕刻工艺店负担。审判员  郑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赛琴附:本案适用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