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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袁志伍与潘先厚、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伍,潘先厚,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643号原告:袁志伍,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钟,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先厚,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区。被告: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三区5、6号楼2层207。法定代表人:吴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13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3847604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华大厦七楼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9108415F。负责人:葛武,该单位经理。被告: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592373754。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伍诉被告潘先厚、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志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志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志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志伍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