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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96顾银根与胡斌、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银根,胡斌,缪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银根,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胡斌,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缪春芳,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顾银根与被执行人胡斌、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胡斌、缪春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银根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322元,由被告胡斌、缪春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斌、缪春芳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厦亭家园49幢303室的房地产,该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2月26日),本院另案[案号:(2016)苏0591执1561号]执行该房产时,经风险评估,决定暂不予拍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胡斌、缪春芳在本院有多个作为债务人案件,被执行人胡斌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缪春芳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缪春芳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胡斌、缪春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51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