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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邓峻联、个旧市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峻联,个旧市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3民特83号申请人:邓峻联,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申请人:个旧市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个旧市江川巷32-5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段晶晶,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邓峻联与个旧市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9日经蒙自市文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个旧市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5日前一次性向邓峻联退还装修押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邓峻联与个旧市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经蒙自市文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骆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