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海红与杜长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红,杜长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398号原告:薛海红,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现住临城县,被告:杜长志,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原告薛海红与被告杜长志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薛海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海红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