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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海红与杜长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红,杜长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398号原告:薛海红,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现住临城县,被告:杜长志,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原告薛海红与被告杜长志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薛海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海红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