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建国与邢志强、朱晓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国,邢志强,朱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国,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居委会1组。被执行人:邢志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拉沐沦街道办事处碧柳社区旧发行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朱晓琳,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拉沐沦街道办事处碧柳社区旧发行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林建国与邢志强、朱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邢志强、朱晓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