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珲与白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珲,白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29行初1号原告:徐珲,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731008042X,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余下镇团结东路35号,现暂住白河县中厂镇石梯村四组。委托代理人:徐兴甫,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白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白河县城关镇书院路,组织机构代码01606034-X。法定代表人毛观韶,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珲诉被告白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徐珲于2017年6月26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白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珲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珲负担。审 判 长 廖海军审 判 员 王中兴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