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5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张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