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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素新与沈阳市东泉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素新,沈阳市东泉酒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7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素新,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越娇,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东泉酒厂,住所地沈阳市。投资人:王伟,系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沈阳市中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素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东泉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素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8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及邮寄费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2000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时效。被上诉人沈阳市东泉酒厂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上诉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上诉人的请求超过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杨素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杨素新于2000年11月1日到沈阳市东泉酒厂,从事产品生产线工作,一直工作到2017年2月28日沈阳市东泉酒厂无故口头把杨素新辞退。工作期间沈阳市东泉酒厂未与杨素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杨素新缴纳任何保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沈阳市东泉酒厂支付: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8000元;2、本案诉讼及邮寄费由沈阳市东泉酒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杨素新20**年11月到沈阳市东泉酒厂工作,从事生产线产品包装,工资600元/月,后工资陆续上涨至2000余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2月28日,沈阳市东泉酒厂口头将杨素新辞退。其后,2017年3月2日杨素新以本案诉求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以杨素新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素新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杨素新于2000年到沈阳市东泉酒厂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杨素新所从事的工作系沈阳市东泉酒厂业务的组成部分,杨素新受沈阳市东泉酒厂管理,可以认定其与沈阳市东泉酒厂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素新19**年6月10日出生,2012年6月10日时已年满50周岁,此时杨素新与工作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已经于杨素新达到退休年龄50周岁之日起法定解除,此时杨素新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17年3月2日杨素新对本案诉求提起诉讼,因其距离劳动关系法定解除2012年6月10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杨素新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对杨素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素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素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杨素新提交了证据1、未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欲证明杨素新未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证据2、单位员工出具的证人证言,拟证明杨素新与沈阳市东泉酒厂存在劳动关系;证据3、照片,欲证明杨素新与沈阳市东泉酒厂存在用工关系;证据4、村委会介绍信,欲证明杨素新是失地农民。沈阳市东泉酒厂认为证明1与本案无关,证据2证人未出庭,对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没有意见,但不能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杨素新20**年11月到沈阳市东泉酒厂工作,至2017年2月28日沈阳市东泉酒厂口头将杨素新辞退,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合同。故杨素新可主张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杨素新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杨素新直至2017年3月2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没有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存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杨素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杨素新提出要求沈阳市东泉酒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8000元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素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杨多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