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何彦、李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彦,李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何彦,男,生于1964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李明祥,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何彦与李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款4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彦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