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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耿明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耿明江,耿健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孟宪山,行长被执行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耿明江,董事长。被执行人:耿明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耿健恺,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耿明江、耿健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