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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226号原告: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新景花园16幢商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82764(1-1)。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西路北侧恒丰大厦A座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813019(0-1)。法定代表人:施俊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