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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兰兰与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兰兰,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兰兰,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戴笠,该公司经理。董兰兰申请执行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子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