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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691号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张某某,女,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某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