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01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第一村民小组与丹阳市杏虎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第一村民小组,丹阳市杏虎农业科技示范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负责人:范金凤,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斌,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丹阳市杏虎农业科技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77443X,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负责人:袁明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杏虎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11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丹阳市杏虎农业科技示范园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丹阳市杏虎农业科技示范园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导致(2016)苏11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执行人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