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存才与庄利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存才,庄利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39号原告:吴存才,农民。被告:庄利珍,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存才诉被告庄利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存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吴存才。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