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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存才与庄利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存才,庄利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39号原告:吴存才,农民。被告:庄利珍,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存才诉被告庄利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存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吴存才。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