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门峡市宇通物资有限公司、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宇通物资有限公司,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李小卿,徐永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327号申请人:三门峡市宇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278221669X0。法定代表人:苏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果园乡孟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1558348030Y。法定代表人:周怀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小卿,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徐永宁,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人三门峡市宇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李小卿、徐永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门峡市宇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在渑池县财政局缴存的安全生产保证金14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市宇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在渑池县财政局缴存的安全生产保证金14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渑池县隆辉煤业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治军审判员 张苏波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