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茂海、五莲县公证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茂海,五莲县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魏茂海。委托代理人:林宪春。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21004370578U。法定代表人:许辉,主任。魏茂海与五莲县公证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茂海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80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的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违约金31358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135元,申请执行费125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名下无其他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魏茂海告知了对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魏茂海提供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茂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茂海与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经多次协商未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五莲县公证处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兆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