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2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尚居。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1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