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068蔡亚兵与余亚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亚兵,余亚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蔡亚兵,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余亚滔,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蔡亚兵与余亚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余亚滔结欠原告蔡亚兵借款本金936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36000元,由余亚滔于2014年4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蔡亚兵。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4124元,减半收取7062元,由余亚滔、太仓丝绦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余亚滔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蔡亚兵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3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尚未执行到位936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