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树林与王应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林,王应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05号原告:胡树林,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应君,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胡树林诉被告王应君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手续不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胡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