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民初3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勤莲与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莲,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816号之一原告:吴勤莲,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官塘乡祥于里村。投资人:王忠标,厂长。被告:王忠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现住兰溪市(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被告:余笑芳,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现住兰溪市(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案外人陈建学,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教师新邨**幢***室,身份证号:3301061969********。本院在审理原��吴勤莲与被告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勤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笑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振兴西路79#格之林花园(绿枝苑)8幢1单元402室房产,保全价值40万元,并以其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金信村49幢3单元2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勤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吴勤莲与案外人陈建学共有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金信村49幢3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01××4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