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许艳玲、王志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艳玲,王志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64号申请人:许艳玲,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王志甫,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户口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户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过户、抵押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安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