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泓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泓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393号申请人:聊城市泓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聊牛路南(鲁阳型材西)。法定代表人:杨保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先锋路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新利,总经理。申请人聊城市泓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泓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