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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9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赵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同年7月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