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9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赵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同年7月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