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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薇克、于军伟与宋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薇克,于军伟,宋文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2636号原告:杨薇克,城镇居民。原告:于军伟,城镇居民。被告:宋文飞,农民。原告杨薇克、于军伟与被告宋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薇克、于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文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薇克、于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文飞支付杨薇克、于军伟砖款39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杨薇克、于军伟原合伙经营一家水泥砖厂,宋文飞于2015年左右到杨薇克、于军伟处买砖,经杨薇克、于军伟多次索要砖款,宋文飞于2017年2月24日为杨薇克、于军伟书写了金额为39000元的欠条。后宋文飞未给付砖款。宋文飞未作答辩。杨薇克、于军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宋文飞未到庭,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杨薇克、于军伟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宋文飞经朋友介绍,到杨薇克、于军伟合伙经营的砖厂联系购买水泥砖。双方谈妥后,杨薇克、于军伟按宋文飞的要求将水泥砖送至宋文飞指定的小观南海工地上。截止2015年12月,宋文飞接收使用杨薇克、于军伟水泥砖140000块,每块单价0.28元,共计价款39200元。2017年2月24日,宋文飞在杨薇克书写的欠条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欠条内容为:“今收到水泥砖14万块整,0.28元/块,共计¥39200元。叁万玖仟元整。”杨薇克、于军伟多次要求宋文飞给付水泥砖价款,宋文飞均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宋文飞在杨薇克、于军伟经营的砖厂购买水泥砖39000元,并在欠条上签名,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宋文飞虽未到庭对欠条进行质证,但宋文飞在欠条上的签名可以认定宋文飞欠杨薇克、于军伟水泥砖价款39000元的事实。宋文飞理应及时支付水泥砖价款,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支付杨薇克、于军伟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杨薇克、于军伟要求送文飞支付水泥砖价款3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宋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薇克、于军伟水泥砖价款39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宋文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