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邢孟领与邢孟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孟领,邢孟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456号原告邢孟领,曾用名邢孟岭,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邢孟营,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激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邢孟领诉被告邢孟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627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被告邢孟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民终185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孟领请求撤回对被告邢孟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孟领在本案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侵犯第三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孟领撤回对被告邢孟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邢孟领负担。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胡晓瑜审判员 王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永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