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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德永与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永,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507号原告:马德永,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组织机构代码61469062-4。住所地南阳市蒲山镇。法定代表人:任振河,任厂长。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7日,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马德永与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马德永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德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