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饶平桂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饶平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刑初191号自诉人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舒安乡瓦窑村周孟行湾3号。法定代表人姜国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饶平桂,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自诉人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饶平桂犯侵占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6月30日,自诉人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饶平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涂自敏审判员 魏克林审判员 胡望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珅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