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彭朝彬与佟淑贤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彬,佟淑贤,宫学文,宫亚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2095号原告:彭朝彬,男,汉族,1968年09月18日出生,晋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51111503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佟淑贤,女,汉族,1960年03月18日出生,住晋州市,第三人:宫学文,男,汉族,1985年09月16日出生,住晋州市,第三人:宫亚峰,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晋州市,原告彭朝彬与被告佟淑贤、第三人宫学文、宫亚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朝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被告佟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宫亚峰、宫学文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朝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彭朝彬享有晋州市向阳街西私字第0135号房屋所有权。2.终止对晋州市向阳街西私字第0135号房屋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另案原告佟淑贤与被告宫学文、宫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佟淑贤提出保全申请,2016年7月13日晋州法院查封被告宫亚峰晋州市向阳街西私字第0135号房屋,2016年9月9日,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83民初2143号判决书。在法定期间内,该案被告宫学文、宫亚峰未履行义务,原告佟淑贤申请执行,晋州市法院依法拍卖被告宫亚峰房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彭朝彬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晋州市法院裁定驳回彭朝彬的申请。本案原告彭朝彬认为,彭朝彬购买被告宫亚峰的房屋,彭朝彬具有晋州市向阳街西私字第0135号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佟淑贤辩称,原告彭朝彬与被告宫亚峰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产权登记,先支付房款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背常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彭朝彬不具有晋州市向阳街西私字第0135号房屋的所有权。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原告彭朝彬购买宫亚峰房屋先支付房款,后签订买卖合同,违背常理,同时该房屋为三人共有,买受人彭朝彬与宫亚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名,买卖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且该房屋并未依法进行登记,故原告彭朝彬不具有晋州市向阳街西私字第0135号房屋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朝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彭朝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瑞波审判员 张超英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田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