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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行诉赵绪杰、杨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行,赵绪杰,杨慧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3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行,住所地长治市襄垣西大街89号。负责人李茂林,职务行长。被告:赵绪杰,男,汉族。被告:杨慧珍,女,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行与被告赵绪杰、杨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经本院审查,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在起诉状中表明其地址在长治市襄垣西大街89号,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退还原告239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