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德全与范连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全,范连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250号原告:邹德全,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范连祥,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邹德全诉被告范连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德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由原告邹德全负担。审判员 陈 然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丽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