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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德全与范连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全,范连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250号原告:邹德全,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范连祥,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邹德全诉被告范连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德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由原告邹德全负担。审判员 陈  然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丽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