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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万寿与胡开昌、胡开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寿,胡开昌,胡开能,胡开达,胡开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052号原告:胡万寿,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坤,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开昌,男,54岁,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其余信息不详。被告:胡开能,男,51岁,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其余信息不详。被告:胡开达,男,农历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其余信息不详。被告:胡开洪,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其余信息不详。原告胡万寿诉被告胡开昌、胡开能、胡开达、胡开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2007年7月4日,原告胡万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万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胡万寿负担(未交)。审判员  陈柄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之宝 百度搜索“”